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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依法维权获补偿

来源:工汇人才网 时间:2009-01-18 作者:工汇人才网 浏览量: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记者张新雄 通讯员邹敏报道:某科技公司招聘了一名人事专员,其主管对这名专员“怎看怎不顺眼”。经公司同意,该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辞退这名试用期未满的人事专员,结果遭遇意想不到的麻烦。

  试用期想开掉谁就开掉谁,很多公司都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要是碰到这样的事,很多人都会咬牙接受,无条件走人。可是这名人事专员懂法,搬出《劳动合同法》维权。按该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才有权以不能胜任公司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这名人事专员认为,公司在没有对自己培训和调岗的情况下,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经交涉,这名懂法员工离开前获得了相当于半个月薪水的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据了解,在招聘新员工时,很多单位只对学历、性别、年龄、专业等提出了要求,并没有把岗位职责列作录用条件。然而岗位职责是一个关键考核指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很多是员工不符合岗位需求,这一理由比较通俗的说法是“经试用不合格”。

  劳动法专家提醒说,只有在招聘条件中提出岗位职责要求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应达到的工作职责要求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才能把“达不到企业的具体岗位要求”作为辞退的理由之一。因此,当用人单位以“经试用不合格”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时,求职者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公司辞退员工应当提前通知,在试用期内的,提前3天通知,不是试用期的,提前一个月通知或多发一个月工资。

  劳动争议网法律专家明确指出,未签书面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未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随意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用人单位应按双倍标准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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