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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节 职场维权准则

来源:工汇人才网 时间:2009-03-06 作者:工汇人才网 浏览量:
牛年的三八妇女节临近了,大家都会对女性现在存在的问题(例如地位)注意起来。虽然人们常说“弱者”,你的名字不是女性,但是女性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其在社会上常处于弱势地位。性别歧视、要孩子就没工作、性骚扰……这些在求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着实让女同胞们大为头痛。上次看到一篇报道谈到:“从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了解到,就本市劳动监察部门日常接待的举报投诉中,仅女性在就业中遭遇的侵权违法行为就占到了一两成。”所以无任在什么时候(例如职场、求职)都要维护女性的权利和平等,小编列举下:“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专家特别提醒女性就业时应该注意的四类突出问题。”

  “同等条件男士优先”不合法

  在职场中经常可以听到“在同等条件下,我们会优先考虑男性”的企业用人告白。本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性别歧视在《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在就业上不允许存在性别歧视,妇女同男子一样有相等的就业机会,可以自由选择职业。而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凡是适合女性从事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录用女性。在相同的招聘条件下,不得任意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在本市目前实施的《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所拟定的招聘条件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假如招聘条件超出法律规定就属违法行为。

  “要工作就不能生孩子”违法

  个别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甚至要求几年不能结婚、几年不准生育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是违法行为。2005年8月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第一,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这类行为视为非法。第二,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不能擅自提前女性退休年龄,或者降低女性退休待遇。

  “孕妇调换岗位”有法可依

  怀孕了是否可以调换工作呢?有些女性怕提出这样的要求会被单位拒绝,还担心自己在孕期会被单位解除合同,因此不敢提出要求。

  市劳动保障局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处于孕期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孕期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孕期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由医务部门开具相关证明,用人单位依据证明予以减轻女职工的劳动量或安排其从事其他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值夜班,并要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在预产期前的定期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得以此扣发奖金、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假如女职工在孕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本人可以向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假如女职工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继续申请司法救助。一经查实,单位所属主管部门要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给女职工经济赔偿。

  防止性骚扰可增设条款

  性骚扰问题已越来越成为当前阻碍女性就业的“毒瘤”,本市妇联接到的有关性骚扰的投诉也与日俱增。其中,办公室内的性骚扰情况最多,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也是性骚扰的高发区域。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人士认为,女性求职者可以在签订劳动协议时要求增设相应防止性骚扰条款。本市法律界的有关人士认为,女性求职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新的《妇女法》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并赋予妇女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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