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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约定?

来源:工汇人才网 时间:2011-05-04 作者:工汇人才网 浏览量:

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约定?

  案例:在某机械公司工作的方先生因讨要加班工资差额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原因是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少支付了其应得的加班费。方先生称自己每月的基本工资是1120元、效益工资为590元,另外还有100元的奖金,这些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约定,就算打7折也有1267元。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有加班,一律按1120÷21.75÷8的公式来计算。方先生对此不解,认为每月他的正常收入都是1120+590+100=1810元,怎么到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就按照1120元的基数来计算了呢?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到底可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等形式来事先约定?



  问题:由于国家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比较原则,造成各地执法不一,各有各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专门就加班工资计发基数进行约定,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工资约定的情形下,那么如何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才是合法的呢?



  破题:目前,上海采用的基本的判断原则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约定,但必须遵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的规定执行,即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加班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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