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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被别人用于商品包装,侵权?

来源:工汇人才网 时间:2011-05-04 作者:工汇人才网 浏览量:
注册商标被别人用于商品包装,侵权?
咨询:我公司有一英文注册商标,被一些产品用上了,但这些产品只在产品的外包装盒上,并没有标示“®”字样,算侵犯吗? 

  

 回复:首先,需要确定对方的产品是否与你的商标指定的商品相同或近似? 

  

由于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如果你的商品和对方的商品不相同或不相近似,且你的商标不是驰名商标;那么对方的行为则不构成侵权。如果你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即使商品不相同或不相近似;那么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的商标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跨类别保护。 

  

其次,在商品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可以从商标侵权方面来考虑。 

  

如果对方是将你的商标作为其产品商标来使用,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方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对方是将你的商标作为其产品外包装装潢来使用,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方的行为也构成商标侵权。 

  

参考法律法规 

1、《商标法》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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